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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岁的王先生下楼时被楼道里堆放的杂物绊倒,导致右腿被划伤。近日,在昌平区北七家司法所的调解下,堆放杂物的张某同意赔偿王先生2500元。
王先生退休后独自居住在昌平区北七家镇某小区。事发当天早上,他下楼去晨练,走到二楼楼梯拐角时,被张某家摆放在楼道里的杂物绊倒,其中一个尖锐的金属物划伤了他的右腿。后王先生就医共计花费2000余元。事发后,张某态度强硬拒不赔偿,认为是王先生自己不小心撞到杂物上的。为此,王先生来到司法所咨询。
工作人员认为,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张某在公共场所堆放杂物致王某受伤,有现场照片和王某邻居的证人证言作为直接证据,张某应承担全部的侵权赔偿责任。经调解,张某同意赔偿并表示尽快清理杂物。(记者颜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