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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客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房东也因此“吃挂落儿”。昨天,朝阳法院首次判决房东对房客的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5万元范围内,与房客一起对死者家属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梅先生家住在朝阳区金盏乡某村。2011年3月,河南农民张富有承租了梅先生家两间临街的铺面房,房租每月600元。租用后,张富有在这两间出租屋内,设了一张诊桌、三个中药柜,一台血压计、一个听诊器,门外挂上一个中医牌子,一间黑诊所就这样开张营业了。
2012年6月4日12时许,赵先生突然感觉胸闷不适,前往张富有的诊所看病。很快,赵先生出现脉搏消失等症状。张富有采取心脏按压、人工呼吸等措施施救,并为赵先生注射了硝酸甘油注射液。见注射后无任何反应,张富有拨打了急救电话。13时15分左右,急救中心医生赶到时,赵先生已经死亡。
经查,张富有既没有医师资格,也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事发当天,他给赵先生注射的硝酸甘油注射液已经过期。朝阳法院判决张富有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万元。同时,判决张富有赔偿各项损失34万余元。
法院判决后,赵先生的家人又起诉房东梅先生。因为在悲剧发生前两个月,张富有的诊所已因非法行医被责令限期搬离,停止经营。但一个月后,张富有又回到出租房屋内继续经营。死者家属认为,房东梅先生应与张富有负有同等责任,诉至法院索赔19万余元。
庭审中,梅先生作为房屋出租人,其应当预见张富有非法行医可能导致的后果,但其未采取相应措施予以阻止,未尽到其对出租房屋的监督管理义务,故其对该结果的发生具有过错,应与张富有一起对赵先生死亡引发的合理损失予以赔偿。最终,朝阳法院一审判决梅先生在5万元的范围内与张富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释疑
房东“吃挂落儿”并不少见
该起案件是本市首起因房客非法行医而判决房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案例。案件的判决为房屋出租人敲响了“警钟”。
朝阳法院法官介绍,房东为承租人的违法行为“吃挂落儿”的事例并不少见,比如因房客煤气中毒房东承担赔偿责任的,因房客非法制售不安全食品房东受到行政处罚的,甚至还有因为房东不听从民警劝阻将房屋出租给卖淫人员而被判处刑法的。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房东对于出租房屋负有一定的监督管理义务,但同时,承租人的审查义务以及对出租房屋的管理义务又不宜过于严苛。应当说,这一裁判充分考虑了房东的收益以及房东作为普通公民其有限的审查能力及制止不法行为的能力。
房东作为一个普通公民,其不具有调查权,也无强制力,因此难以要求其做到完全制止不法行为。但是,房东在明知房客进行不法行为的情况下,至少应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应采取积极的态度和必要的措施,如果其自己难以制止不法行为,至少应尽到积极向有关机关举报的义务。(记者金可通讯员石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