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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称15年前买房后随即去外地工作,一直未实际入住,15年后发现该房屋被擅用,张先生将开发商北京市鑫华房地产开发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18万元。近日此案正在通州法院审理中。
据张先生说,他于1998年与被告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约定19万余元购买位于通州区四海公寓一套商品房,之后他以现金方式支付全款后得到该商品房的钥匙。此后,张先生前往南方工作,其间15年一直未委托亲戚、朋友等对房屋进行看护等。今年春天,张先生回京后到他的房子里查看,意外发现该房屋的门窗和锁均已被更换,且挂上综合治理办公室的牌子。经与物业联系得知,去年底,有关部门对小区内无主房屋进行清理,因其房屋一直无人居住,物业也未通过其他方式查询到房屋的登记情况,故有关部门更换了房屋门窗。协商未果后,张先生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给其办理房屋产权证,并赔偿其15年的经济损失18万元。
开发商在法庭上说,张先生手里仅有购房合同,一方面公司需对15年前的合同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另一方面张先生没有交款的收据或发票,开发商经过查询也没有发现该房屋的收据或发票,因此无法为张先生办理产权证。对于张先生主张的18万元赔偿,开发商表示与其无关。
张先生则称,合同上没有关于交款时间的约定,开发商也没有催要过款项,所以这是一个全款购房合同,其早在15年前就将全部房款交给了开发商,他只是丢了发票。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记者颜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