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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开发商违规收存或使用预售资金将全市限制预售,不仅如此,连开发商收取的购房定金,也将纳入商品房资金监管范围。昨日,北京市住建委公布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与之前的暂行办法相比,除进一步细化资金监管范畴外,考虑到部分项目建筑规模较大、建设周期较长,部分大项目的开发商提取工程建设款的节点有所增加;此外,曾在征求意见稿中被排除在资金监管的经适房则“再度回归”。
2010年10月,北京出台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的暂行办法。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出台的正式办法是对《暂行办法》实施一年后的正常完善。考虑到部分项目建筑规模较大、建设周期较长,地下结构完成到结构封顶节点时间跨度较大,期间将发生大量工程建设费用,《办法》规定,拟预售楼栋中含7层以上建筑的预售项目,可根据工程建设实际需要,适当增加用款节点,保障项目建设资金。
这是否意味着楼市调控的放松?对此,北京市房协秘书长陈志表示,这与放松调控没有任何关系。“目前的这些环节下,开发商提取项目建设的资金有不畅的情况。政府重点监管的是开发商用于项目建设的资金,如果不让他们用好建设的钱,尽量发挥资金效能,房地产开发的风险就仍未解除。相反,还会造成无钱建设,影响工程进度。”
陈志表示,此次修改对购房人没有任何影响。对于购房人来说,最重要的一个节点就是最后一个,即购房人可单方办理房产证,这个节点并无变化。而且征求意见稿中仍然规定,在这个节点前,专用账户内的资金不得低于项目工程建设费用的5%。这部分钱就相当于开发商的“保证金”,也是对购房人权益的保护。
值得关注的是,此前暂行办法中商品房和经适房都适用资金监管的制度。去年的征求意见稿中经适房已不再列入,而此次《办法》又再度将保障房纳入预售资金监管。对此,业内人士表示,由于保障房建设量不断增加,这部分资金占比越来越大,且由于是民生工程,如果一旦开发商存在挪用,后果不堪设想。
此外,在资金监管制度下,商品房预售时,购房人的购房款将直接存入专用账户,开发商不得直接收存。开发商收存的定金,要在网签后两个工作日内存入专用账户。购房人申请住房贷款的,银行也将把贷款直接发放至专用账户。《办法》还增加了对开发商违反资金监管的处罚。开发商如果未按规定收存或使用预售资金,情节严重的,暂停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市全部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网上签约,并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