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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丘女士掏400万元买下广州建设四马路的一个商铺,两年过去,业主没做成,66平方米的铺位反而被对外放租。丘女士为此起诉房地产公司,索赔130多万元违约金。法院一审判决房地产公司违约,二审将于明天开庭。
买好商铺迟未交付
“这里是广州市中心的黄金地段,寸金尺土,每一天都是真金白银的收入。”2011年5月,家住广州天河的丘女士在越秀区建设四马路瞄准一个投资机会。同年5月10日,她跟广州市建阳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入该公司位于建设四马路23-1号的首层商铺。商铺面积约为66平方米,总价400万元。
对于交付等细节,双方早有约定。据悉,丘女士按约定分三期交付所有购房款,至2011年7月15日,房款全数交齐。正当她等待商铺入手,开始做业主经营或收租时,建阳房地产公司却迟迟没有将商铺交付,房产转移登记等相关手续至今未能落实。
更让丘女士感觉不可思议的是,房地产公司一方面不交付店铺,另一方面却一直将该店铺出租获利。据悉,丘女士购入的商铺月租起码在万元以上。
法院判商铺买卖成立
多次催促未果,丘女士将建阳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交付商铺及办理房产转移登记,并按照相关标准赔偿违约金130余万元。
广州市建阳房地产公司解释,在跟丘女士签订合同前,他们就跟另一家投资公司签订协议,转让包括23-1号的首层商铺在内的多处商铺,并约定任何第三方支付给该房产公司的购房款,都属于投资公司支付总购房款的一部分,丘女士的400万元也在其列。
此后,房地产公司和投资公司发生合同纠纷,广州市中院去年作出判决,解除了房地产公司与投资方的商铺买卖协议,但终审判决同时认定:丘女士等4人跟建阳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可继续履行。然而,房地产公司表示无法为丘女士办理分户办证手续,故拒绝履行其与丘女士之间的买卖合同。
二审将于明天开庭
丘女士起诉建阳房地产公司一案,经法院审理认定,双方签署的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合同,双方自当履约。原告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责令被告房地产公司10日内将商铺交付丘女士,30日内协同原告办理房产转移登记;每日按总房价的0.05%的标准,支付逾期办证和逾期交付商铺的违约金。
据悉,被告广州市建阳房地产公司表示对判决结果不服,并已提起上诉,二审将于明天在广州市中院开庭。(记者何道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