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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适房已成为一些地方公务员的福利分房,多地现违规操作。在青岛,有不少定向的“公务员经适房”项目,被当地人称之为“公务员小区”;深圳海关福利房,过百平方米的房子购买时只需20—60万元,而今却公然以450万的价格叫卖;在北京,东四环大郊亭东南角一个名为“广华新城”的在建经济适用房项目,被曝定向销售给中央部委和中石化等央企。(据中国之声6月23日报道)
原本面对社会低收入人群的经适房经受着越来越强烈的质疑,被直指“从头到尾就是一个怪胎”。尤其是,当“广西交通厅十年人均分3套福利房”这样的新闻曝出,经适房在特定的语境中已经不是解决“有房住”的问题,而是“有房卖”的问题。
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而绝大部分公务员也不符合申请经适房的政策要求。一些地方明目张胆的违规操作,既带有明显的权力自肥性质,又导致严重的社会分配不公。
诸多经适房在具体操作和分配中,已经让保障性住房的性质彻底失守。就此,仅仅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追究相关者的责任,如隔靴搔痒,与动辄几百上千万元的收益相比,一个行政处分太过轻佻。况且,类似的责任追究,追来追去结果往往是“集体责任”,找不到一个具体责任人。所以,当务之急,是对业已失守的经适房进行“亡羊补牢”。
根本上讲,必须叫停经适房的建设,将经适房、廉租房等一起并入到公租房体系,这是快刀斩乱麻的必要选择。而对业已建成并办理了产权登记的经适房,需要严格回归到《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上来。事实上,这个办法有明确规定:购买经适房不满5年,购房人确需转让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适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住房的,应按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政府优先回购。
也就是说,政府依法具有优先回购权,并且具有确定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比例的权力。从这个角度上,一些地方政府部门滥用职权违规操作经适房,已是在“入口”处严重违规。能不能管住已建经适房的“出口”,考验着政府部门自我纠偏的责任与能力,也考验着促进公信和公平的姿态与决心。一句话,某些“定向”的经适房不能一错错到底,《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也不能一软软到底,改错纠偏,公众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