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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这个词对广大公众来讲并不陌生,电视、广播、报纸以及很多商品的外包装上,几乎随处可见,不过以后很有可能不会再见到“驰名商标”或“中国驰名商标”的标示了,26日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二审的商标法修正案草案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商标法之所以要加进这样的规定,就是因为很多驰名商标存在误导消费者的问题。几乎绝大多数消费者都以为,对某品牌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是商标管理部门对该品牌商品质量或服务的一种肯定,是一个荣誉称号,而且具有长久的效力。事实上,这是一个很大的认识误区,驰名商标,只是在两个品牌发生商标侵权纠纷,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在裁定时,对某品牌商标知晓度、影响力的一种认定,而并不是一种荣誉称号。也就是说,认定某商标是驰名商标,离不开有侵权纠纷的案件,只有当一个商标被侵权时,才可能通过认定来保护该商标的知识产权,这就是驰名商标认定所遵循的“个案处理,被动保护”的原则。驰名商标只是一个指称商标保护范围的法律概念,并不具有商品质量和服务品质高低的评价含义,因此也有驰名商标“此案是,彼案不是,此时是,彼时不是”的说法。
正是利用消费者的这种认识误区,一些商家才把驰名商标当成一种荣誉称号,用以提升自身的影响力和销量。有报道表明,挂上“驰名商标”的名头,销量能提升六七个百分点甚至更高。企业头上顶着驰名商标的称号,带来的各种附加利益自不必说,很多地方也把拥有驰名商标的数量作为衡量发展成就的指标之一。有好处自然有人追逐,但目前我国的驰名商标认定是很严格的,有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行政裁定方式,也有地方中级人民法院或经授权的基层法院的司法认定方式,前一种方式涉及商标管理最高职能部门,认定的手续繁杂,时间漫长,因此很多不法企业就处心积虑伪造被侵权的司法案件,通过地方法院裁定获得“驰名商标”称号,因此在此类案件中,基本看不到被告提出上诉。此类案件为数不少,恕不举例。
鉴于驰名商标被扭曲而产生的这些“副作用”,特别是很多企业,只注重商标品牌而忽视产品质量以及对消费者的误导作用,这次商标法修正案草案二审,规定企业不得拿驰名商标来作宣传,可谓找到了病根。剥去被附加在驰名商标身上的各种利益,不仅能有效遏制一些企业的弄虚作假冲动,更是为了让驰名商标回归其法律意义。对于企业,也应该认识到,要想事业更加长远,不要汲汲于什么驰名商标之类的金质招牌,而应该踏踏实实做产品,诚心诚意搞服务,消费者的口碑是最好的招牌,打动消费者的商标才会更“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