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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将房屋转给女儿,女儿将房屋卖给他人后,父母又以种种理由拒绝搬迁,诉至法院后,被判限期腾房。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林玲、林忠国、付云凤将南昌市西湖区丁公路南柴宿舍402室房屋腾空,并交付原告李斌。
2001年9月,林忠国、付云凤夫妇通过房改房取得南昌市西湖区丁公路南柴宿舍房屋一套。随后,林忠国、付云凤夫妇及其子女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2010年11月20日,林忠国、付云凤夫妇将该房屋产权转让给女儿林玲。
拿到房屋产权证后,2011年1月30日,林玲与李小根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林玲将该房以50.3万元价款出售给李小根,1月30日付清房款,1月31日过户,2月28日林玲将房子交付给李小根。同日,李小根支付购房款50.3万元。次日,林玲与李小根之子李斌订立存量房买卖合同。2011年2月1日,李斌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随后,林玲一直未交付房屋,并由其父母林忠国、付云凤居住,李小根多次上门要求林忠国、付云凤搬出,但林忠国、付云凤夫妇拒绝搬出。
法庭上,被告林国忠、付云凤辩称,该套房是其夫妇的房改房,而其夫妇并未将房卖与李斌,他们不会将房屋交付给李斌,并称“谁拿钱就找谁要房子,这是林玲以欺诈手段骗取的”。林玲既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李小根与林玲之间所订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确认合同有效。李小根按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50.3万元,且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林玲理应交付诉争房屋。现林忠国、付云凤拒不搬出诉争房屋,并辩称他们从未出售过诉争房屋,但从林忠国、付云凤提供的证据来看,诉争房屋的产权从林忠国过户至林玲名下,手续完备,属自愿行为。因此原告李斌诉请被告林忠国、付云凤、林玲搬出诉争房屋,应予准许。鉴于李斌诉求各被告按月租金1000元承担未交付房屋期间费用,是其按市场价估算而来,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对此诉求不予准许。据此,法院遂作出了如上判决。喻永旺、张涛、记者艾必求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