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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女士家装修房子,邻居冯先生担心梁家的装修材料在下雨时冲向其房子,遂在自家门前砌起一道矮墙。在梁女士自行将矮墙拆除后,冯先生在争吵中将梁女士被打伤。近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令冯先生对伤人事件担责七成,赔偿梁女士经济损失2800多元,并认定梁女士维权方式不当对矛盾激化也有责任,自行担责三成。
梁女士在虎门镇某小巷居住多年。去年开始,梁女士对自家房子进行装修,经常要搬运装修材料。去年8月16日一大早,梁女士突然发现跟自家相隔一条巷道的邻居冯先生在家门前巷道砌了一道矮墙。这道矮墙高约二三十公分,正好挡住通往梁家房子的巷道,见自家装修材料没办法搬运,梁女士一气之下便自己动手把面前的矮墙拆除。
发现自己所砌的墙被拆除后,冯先生便出来跟梁女士理论。两人随后越吵越凶,期间冯先生动手将梁女士打伤,被诊断为“头皮挫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受伤后,梁女士多次到医院门诊治疗,用去医疗费近3000元。梁女士遂要求冯家赔偿,但双方就赔偿金额迟迟未能谈妥。去年12月,梁女士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起诉,将冯先生以及当时在场的冯妻和冯母一起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连带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8000多元。
冯先生方面在庭审期间辩称,冯家的房子在山边,一旦下大雨就会遭受山水的冲击。当时梁女士的房屋在搞装修,堆积了很多装修材料,大雨将山水连同装修材料一并冲向冯家的房子,所以他才用砖头在自家门前砌了一道矮墙,避免山水和垃圾的冲击。但梁女士跟他一句话都没有商量,就自行拆除矮墙,他气愤之下才打了梁女士一个耳光,期间梁女士不慎踩到装修材料滑倒在地,这才受伤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冯先生在公共巷道上砌墙,妨碍他人正常通行,在梁女士拆除挡在通往自家巷道的部分矮墙后,冯先生未能克制情绪与之争吵,并大打出手,存有较大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梁女士在处理问题时不是理性寻求解决途径,而是以争吵等方式,使双方矛盾激化,并最终发生肢体冲突也有一定过错,可适当减轻冯先生的责任。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认定冯先生应对梁女士的损害结果承担70%的责任,梁女士自行承担30%的责任。
法院遂判决认定梁女士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合计4000多元,冯先生应承担70%即2800多元。 (记者/黄少宏通讯员/黄彩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