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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22日在京闭幕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再次强调,要“守住一条底线”,即充分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限制或者强制农民流转承包土地。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也明确提出,将建立严格的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准入和监管制度。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土地流转“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的要求,规范流转行为,从源头上抑制“非粮化”、“非农化”行为。加大执法力度,切实纠正农村土地流转后的“非农化”经营问题。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负责人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一要求目的有二:一是坚持农地农业用,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供给;二是坚持农地农民用,确保农民充分就业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然而,在现实中,打着各种幌子违法占地的现象仍时有发生,河北省任丘市阁辛庄村非法占用农用地建厂房就存在这样的猫腻。
父子俩非法占用农用地建厂房引群众不满遭举报
近日,接到任丘市阁辛庄村村民举报:反映称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议论堡乡阁辛庄村农业用地被“王长春和王洪国”父子俩非法占用建立冲压件加工厂,引起村民不满,当地村民先后到市国土、市政府信访办等相关部门多次信访反映要求非法占用农用地建厂房停止施工,拆除非法建筑物,恢复土地原貌。因村民多次到市政府信访,曾引起市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要求国土等相关部门严查非法占地建厂!然而,时至今日,当地村民多次信访举报反映近三年均无果。
记者于2013年1月31日赴河北任丘进行了实地调查采访。1月31日上午9点记者辗转多次打听来到任丘市委宣传部联系采访。市委宣传部新闻中心一位张同志接待了记者,记者向其出示了记者证、介绍信,说明采访国土、法院等相关部门来意后,宣传部这位同志说:我们这里只是负责记者登记,不负责联系。记者只好自己联系相关部门采访。
一片本应是用于耕种的农业用地却赫然建起了工厂厂房,而且工厂已经开始开工生产,另一边非法占用农用地的厂房也正在开工兴建,这是记者在河北省任丘市采访时看到的现象。在该村河道旁一座占地近八亩左右的冲压件加工厂厂房已经建起并投入使用,在工厂大院门口已经挂起“任丘市宏国冲压件加工厂”的标牌,里面的机器设备已经购置完毕,在厂外都可以听到机械运转工作的声音。记者想进入宏国冲压件加工厂采访,然而工厂大门紧闭,记者敲了几次大门,厂里面工作人员也没有给记者开门。据记者了解:这个“任丘市宏国冲压件加工厂”项目却属于非法占用农业用地。
采访中,当地村民边福元告诉记者:王洪国未经批准于2010年8月份违法承包了王洪国本人开办的工厂东边大约8亩的机耕地。因该块机耕地在王洪国承包之前一直种植庄稼,自王洪国承包后土地荒废了近半年时间。2010年年底王洪国非法在该地上垫土、建厂房,经村民询问得知,王洪国并没有得到国土资源局的批准手续,完全属于非法建设厂房。由机耕地转为非机耕地的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才能施工建设。王洪果非法占地私建厂房后,引起了部分村民的不满,且本村村干部不加制止纵容王洪果继续建房,经村民向任丘市国土资源局任丘议论堡乡土地所报案,土地所相关领导到达现场后对王洪果的非法建筑口头警告停工,但是土地所人员走后王洪果依然继续施工,我行我素态度非常嚣张。后村民多次向任丘市国土资源局领导反映王洪果非法占地建厂房一案,但是土地局领导总以种种理由推脱不予理睬。
另一村民还告诉记者:王洪国不仅自己违法非法占用农用地建厂房,他还以其父亲的名字王长春非法占用农用地建厂房,其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自己减少非法占用毁坏耕地数量,逃避法律的严厉惩罚打击。这样表面上是“父子俩”非法占用农用地建厂房。
村民还向记者提供了一份任丘市国土资源局2010年12月28日任丘市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领导毕艳红所长与群众签定的信访事项办理双向责任书。
村民向记者表示:群众希望国土资源局责任落实到实际行动中,而不是签签字,口头说说而已!
国土部门回映:多次去现场执法,但遭遇尴尬
一个已经建成的非法占用农用地建厂房项目,缘何当地相关职能部门查处如此之难?
1月31日下午2点,记者来到了任丘市国土资源局,将该项目的违法占地建厂的情况通过办公室值班人员进行了反映,想了解采访该局在查处该项目非法占地行为采取了哪些处罚措施。据该局土地监察大队郭立辉大队长介绍:我局接到村民反映王洪国非法占用农用地建厂房的情况反映后,多次派人去现场执法。非法占地建的厂房为钢制结构,国土执法人员无能力拆除,更何况我们没有强制执行权。王洪国未经批准于2010年11月占用议论堡乡阁辛庄村村南的农用耕地建农具厂,其占地面积:东西长61米,南北长29米,计1769平方米,建筑面积1159平方米,建筑结构为钢结构。经审查《任丘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该项目所占地块在建设用地范围外,不符合任丘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我局于2010年11月巡查发现后,在2010年12月28日对王洪国非法占地建厂房一案进行了立案查处,于2011年1月12日对王洪国下达了任国土罚字(2011)第404号处罚决定书,对王本人做出了“限期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769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王洪国至今未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我局已于2012年7月向市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并已向法院缴纳了强制执行款项。
郭队长还告诉记者:我局对王洪国的父亲王长春非法占地也另外下达了任国土罚字(2011)第934号处罚决定书,向市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市人民法院向王洪国、王长春分别下达了(2012)任行初字第379号,(2012)任行初字第435号判决书。对于记者提出的法院为何到现在还没有强制执行,郭队长无奈告诉记者:这事我也不清楚,得你们去法院问?
记者在村民提供的一份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材料中看到了任丘市国土资源局在2011年2月21日答复的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记者向郭队长要求查看一下任国土罚字(2011)第404号和任国土罚字(2011)第934号处罚决定书,郭队长解释档案室负责人员不在,相关案件材料也已转交法院!
记者本想再联系局相关领导核实一下情况,可得到的回复也是:“局里相关领导都去开会了,联系不上。”
法院办案遭群众质疑
当天下午4点左右记者又来到了任丘市人民法院想采访了解该案的执行情况。刚进法院办公大门,就被该局的保安“警察”挡住了,不让记者入内采访。记者向其出示了记者证等有效证件,“保安”让记者稍等一下,进去和一位办公室的负责同志汇报。院办公室刘主任出来,说没有接到市委宣传部的电话来记者采访,记者说中午已去过市委宣传部新闻中心,如不信可打电话核实。随后,刘主任在办公室接待了记者。但当记者提出采访王洪国(2012)任行初字第379号及其父亲王长春(2012)任行初字第435号非法占地建厂房案件执行情况,刘主任告诉记者负责这个案件相关领导不在,自己对这个情况也不知道而委婉的拒绝了采访。刘主任让记者给他写下了要采访了解的问题及记者的联系电话,告诉记者明天联系一下这个案件的主管法官,给予答复!
第二天,法院办刘主任给记者打电话说,联系了主管法官,案件正在协商执行中。但当记者追问市国土局于向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非法占地建厂案,市国土局并已向法院缴纳了强制执行款,法院现在该案的执行情况如何?到啥时间才可强制执行完毕?刘主任告诉记者,主管法官正在出差回来的火车上,自己也没听清楚主管法官的电话!记者让刘主任和主管这个案件的法官见面沟通后,给记者一个书面回复!
2013年3月25日,记者通过电话及短信向任丘市人民法院院办刘主任核实了解该非法占地建厂房案件执行情况,不久,刘主任便给记者发来短信回复:“院领导非常重视,已责成国土局做好强制拆除的准备工作” 。
王洪国及其父亲王长春非法占地建筑厂房占用农业耕地数量较多以形成事实。任丘市国土资源局做出了停止施工,恢复土地原貌等相关处罚措施,但法院执行起来为何如此之难?啥时间才可强制执行完?希望任丘市人民法院还法律一个正义,给百姓一个满意,不在让群众质疑,也不在让群众重复上访投诉!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土地的流失必然引发大量社会矛盾和众多不安定因素,这必将与国家构建和谐社会,打造服务型政府、亲民政策背道而驰。
面对如此显而易见,明目张胆的违法占地行为。是当地有关部门置若罔闻、互相推诿;还是另有其他隐情记者不得而知。难道有关部门的执法只停留在会议和文件当中吗?对此,本刊记者将继续给予关注!
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条规定: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上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据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楼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上、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