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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化工园区某居民问:最近我购买了位于城区某处的一套学区房,但在缴纳相关税收时,地税部门认为我购买的学区房价格过低,要求按照税务部门核定的计税价格来缴纳相关税收,我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公告》(苏地税规[2012]3号)的规定,纳税人在进行存量房交易时,对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核定计税价格相关文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报送《涉税事项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于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重新核定,作出争议处理决定,下达《税务事项决定书》。情况复杂无法按时办结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对同一次交易的计税价格争议,纳税人只能够申请一次争议处理。纳税人对重新核定的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