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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问题:
爷爷在世的时候交代过房子过户给爸爸,但是当时没有办理.这件事也是争得爷爷所有儿女的同意的.爷爷去世后,打算办理此事了, 却遇到了这样的问题.大姑在唐山大地震中去世,当时的工作档案已经无从查找,工作单位我们也打听了,已经不存在了.大姑父也已经再婚,失去联系.唐山我们也去过了,市公安局说档案只保存30年,根本没有任何办法弄到大姑的死亡证明.他们也不给出具任何证明.就算找到大姑当时的所在地派出所,他们又要我们拿出大姑是当地人的证明.可是我们却拿不出证明,光凭嘴说又不可能解决问题.事情就卡在这里,公证处无法公正.导致房子无法过户.请律师帮忙想想办法.
答复: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若您无法通过户籍档案查询您大姑的是否已死亡,你可通向法院申请宣告其已死亡:
1.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您可向您大姑生前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您大姑已死亡。
2.关于您大姑是当地人证明的问题,建议您考虑在当地寻找您大姑当年的工作单位的同事、邻居等做为证人,另外,可以在民政部门查询一下您大姑和姑父当年婚姻登记记录等。由于唐山大地震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您可以就相关问题咨询当地法院,看看法院在相关证据方面有什么具体要求。
感谢您的参与!
观典律师事务所 厉永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