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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刘先生:合同约定2012年8月交付使用地下车位,到现在仍未交付。找开发商退款,开发商说不可能退。这种情况,我可以起诉要求退款吗,法院会支持吗?
李修渤律师:个人认为是可以起诉的。《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也就是说,地下车位是可以买卖的。
当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的约定,未按时交付车位时,买受人有权对出卖人进行催告,让出卖人在合理期限内交付车位。如出卖人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能履行交付车位的义务,那么买受人可以出卖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已支付的款项。
要求解除合同的依据是《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以上大多是法律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可以先进行催告。如开发商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车位,就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之后就可以起诉要求返还车位款了。本报记者王晏坤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