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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南首例:物业告“东家”侵犯名誉权》追踪昨日,泸州南方物业状告宝光滨江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名誉侵权一案最终宣判,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驳回原告泸州市江阳区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小区业主委员会胜诉。
泸州江阳区法院认为原告证据不足,一是原告举证的选聘大会过程中的几段经剪辑的视频,未能提供完整版本,该证据的客观性存疑;二是该视频显示为被告宝光花园业委会的个别成员与部分业主之间的谈话,分析其谈话内容不能认为对原告进行了法律意义上的诽谤、诋毁,同时也不宜将业委会个别成员的行为直接视为被告的行为。因此,法院对其主张依法不予支持,驳回了其诉讼请求。(记者李华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