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缴纳维修资金的住宅小区可向开发商追缴
2013-08-30 10:05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主任张俊梅做客北方网国土房管在线《政务访谈》

  主持人:合同备案手续第一时间办理是非常重要的,刚刚你也给我们介绍了,天津市的房屋维修资金是从2003年1月份建立的,那可能很多网友要问了,我家这个房子是2003年以前的盖的怎么办呢?

  张俊梅:这个我们市政府对2003年以前建成的住宅小区维修资金的交存也有一个规定,市政府在2004年的时候出台了关于《归集追缴原有住宅小区公共设施维修资金的工作意见》,在这个文件里规定了从1996年7月24日到2003年1月1日之间,这个时间段出售的商品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应该按照建造成本的2%来交纳维修资金。全市涉及到追缴的维修资金的住宅,从建筑面积上讲应该是将近5000万平方米,维修追缴额应该是6亿元,我们目前通过给开发商发催交通知单,业主委员会可能会用法律的手段去起诉开发商,追缴上的维修资金是4.06亿元,效果应该是不错的。追不上来的基本上是开发商属于灭失了,找不到开发商的这种。所以在这,我们也是提示已经成立业委会的小区,如果说开发商现在还存在着,但是不配合交纳维修资金的,我们业主委员会可以走法律程序起诉开发商,因为按照我们《物权法》的规定,这个维修资金是属于大家的,小区全体业主所有的,而且又是一种公共资金。如果说开发建设单位,没有交纳这个维修资金,相当于侵犯了业主的利益,业主委员会对于侵犯业主利益的行为是可以运用法律手段起诉来维护自己切身权益的。

稿源: 北方网  编辑: 冯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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