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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品住宅维修资金是按什么标准交存的?
答: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以房款总额为基数,不配备电梯的商品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各按1%交存维修资金,配备电梯的商品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分别按1.5%、1%交存维修资金。
2、非住宅维修资金的交存范围和标准是什么?
答: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给2个以上业主的新建非住宅物业项目,应当统一交存公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但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住宅小区外与住宅物业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仍按照商品住宅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进行交存。非住宅物业的购房人和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分别按照每建筑平方米100元的标准分别交存首期维修资金。
3、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主要用于哪些方面?
答: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于人为损坏的,其维修、更新费用应当由责任人承担。
4、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包括什么?
答:共用部位包括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包括电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下水管道、安全防护设施等。
5、如何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答: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坚持业主决策、设立专户、专款专用、核算到套、安全透明的原则,使用专项维修资金需向区县房地产管理局物业管理办公室备案。使用程序如下:
第一步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
第二步《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经业主书面同意,在小区进行公示。
第三步物业服务企业到项目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使用备案。
第四步物业服务企业到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使用专户,由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划款。
第五步工程竣工后,物业服务企业组织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施工企业及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验收,并签署《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验收报告》。
第六步物业服务企业填写、公示《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决算费用分摊清册》,并到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办理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决算核减手续。
6、《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业主如何确认?
答:《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应当经双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书面同意,所谓“双三分之二”是指同意方案的业主人数超过相关业主三分之二,且拥有的专有部分建筑物面积之和超过相关建筑物面积的三分之二。
7、到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维修资金使用备案所需要件都有哪些?
答: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单位到项目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物业管理办公室办理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
1、《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可以登录“维修资金管理系统”,按照系统提示,填入相关信息自动生成后直接打印。)
2、工程预算书;(可通过邀请招标的方式,确定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后由其进行测算后出具。)
3、《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书面确认明细表》;(超过“双三分之二”即专有部分占相关建筑物面积2/3以上且相关人数2/3以上的业主书面确认结果原件。)
4、《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书面确认证明》(可以登录“维修资金管理系统”,按照系统提示,根据业主书面确认结果填入相关信息自动生成后直接打印,并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双方盖章确认。)
5、《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公示证明》(可以登录“维修资金管理系统”,按照系统提示,根据公示结果填入相关信息自动生成后直接打印,并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双方盖章确认。)
6、《维修工程预算审价报告》(由具有资质的工程审价单位出具。)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受理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时,要件齐全的,应当在接件后2个工作日内出具《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证明》。
8、办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账户开户及首期款划拨需要提供要件有哪些?
答:(一)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单位到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天津银行各个网点)开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专户,需要提交以下文件:
《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证明》(由区县房管局物业办出具。)
(二)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单位到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办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首期款划款需要提供以下要件:
1、《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证明》(由区县房管局物业办出具。)
2、《工程招投标证明》(可以登录“维修资金管理系统”,按照系统提示,根据工程招投标情况填入相关信息自动生成后直接打印,并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双方盖章确认。)
3、工程施工合同(在取得《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证明》后,由物业服务企业与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签订。)
4、工程监理合同(在取得《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证明》后,由物业服务企业与具有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签订。)
5、工程审价合同(由物业服务企业与具有资质的工程审价单位签订。)
6、《维修工程预算审价报告》(由具有资质的工程审价单位出具。)
7、招投标相关材料(包括:至少三家投标的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工程预算书。)
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受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首期维修款划拨,要件齐全的,在1个工作日将工程预算金额的50%首期维修款划拨到使用专户。
9、办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尾款划拨需要提供要件有哪些?
答: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单位到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办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尾款划拨需要提供以下要件:
1、《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验收报告》(可以登录“维修资金管理系统”,按照系统提示,根据工程验收情况填入相关信息自动生成后直接打印,并由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等单位共同签署确认。)
2、《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决算费用分摊清册》(可以登录“维修资金管理系统”,按照系统提示,填入工程决算金额,自动生成后直接打印。)
3、《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决算费用分摊清册公示证明》(可以登录“维修资金管理系统”,按照系统提示,根据公示结果填入相关信息自动生成后直接打印,并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双方盖章确认。)
4、工程竣工报告(由施工单位出具。)
5、工程监理评估报告(由工程监理单位出具。)
6、工程决算书(由施工单位出具。)
7、发票(由施工单位开具。)
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受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尾款划拨,要件齐全的,在3个工作日内,将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尾款划拨到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专户。
10、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使用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
答:物业项目发生以下情况的,可以使用该项目的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
(1)房屋局部屋面渗漏,外檐脱落,道路破损、塌陷等受益范围、责任人无法界定的。
(2)突发电梯故障、排水管道漏水等影响业主正常使用和住用安全的。
(3)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紧急维修项目。
11、如何确定工程审价机构?
答: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建立的备选库中选取审价机构进行工程预(决)算审价,并出具审价报告。
12、维修项目工程审价范围?
答: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和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的项目,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审价机构对工程预(决)算进行审价:
一是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维修工程,电梯维修工程预算在1万元以上或者其他维修工程预算在5万元以上的,经业主确认后,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审价机构对维修工程预算进行审价。
二是使用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的抢修工程,电梯抢修工程决算在1万元以上或者其他抢修工程决算在3万元以上的,应当在工程竣工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审价机构对抢修工程决算进行审价。
13、谁委托进行工程审价,费用如何约定?
答: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审价机构签订工程审价合同。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项目,可以由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负责项目审价的申请、委托及合同签订等工作。
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或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的项目,其审价费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工程审价合同中予以约定,并计入维修和更新、改造成本。
14、无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小区,能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吗?
答: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提出使用建议,并在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指导下,委托相关单位参照《天津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法》(津国土房物〔2008〕650号)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15、业主如何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情况?
答:(1)每年6月30日银行结息后两个月内,向交存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寄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结存单;(2)交存专项维修资金业主登陆天津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信息网http://www.tjwxzj.com.cn查询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情况;(3)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到天津银行第一中心支行(天津市河北区海河东路52号奥式商务区C座一楼银行办事大厅58822959)进行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