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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小区的物业公司却在夹层里办公,业委会嫌物业办公室过于寒酸,让开发商归还规划中配建的物业管理用房,并将开发商告上法庭,法院能支持业委会的要求吗?
某小区开发商为了利益,竟把事先规划承诺的400平方米物业用房租给他人,而把物业公司办公室安置在一个层高不足2.3米的小夹层中。由于实际情况与当初的承诺不符,小区业主委员会在与开发商协商不成后,将其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开发商将原配套建设的物业用房归还小区业主。
业委会
【案情简介】开发商出租物业办公用房开了医疗诊所
2010年11月,某开发商在备案中约定为物业公司提供总面积400平方米的物业用房。可到2011年4月,该处物业用房却被开发商出租经营开了医疗诊所。
“现在开发商给我们提供的物业用房是设备夹层,而且层高不足2.3米,怎么能作为办公用房呢?而物业公司也只能呆在不足10平方米的监控室内办公。这与该小区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的规模根本不相符。”业委会称,“之所以这样,都是因为开发商将原有物业用房给出租了。”
2012年12月,该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成立。业主委员会成立后,针对物业用房问题,开始代表全体业主和开发商交涉。
业主委员会并非口说无凭,他们手中有开发商备案规划图,并标明了物业管理用房的具体位置。业委会认为,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物业总建筑面积0.3%的标准配置物业管理用房,并在项目竣工后移交给物业公司使用,现在开发商提供的物业用房不符合标准,要求开发商归还原设计物业用房。
而开发商却认为,他们已经提供了可以正常使用的办公用房,包括4楼北半层、正门、北门收发室、监控中心等,共计约合400多平方米。提供的物业用房属地面以上成套房屋,具备水、电、供热条件,完全具备生活办公所需基本条件,且物业公司已经于2010年开始办公至今,开发商履行了提供物业管理用房的全部义务。
双方协商不成,2013年2月,业委会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开发商限期将小区配套物业用房归还全体业主
法院审理认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物业总建筑面积0.3%的标准配置物业管理用房。依据该小区建筑面积为12万平方米计算,开发商应当提供至少360平方米的物业管理用房,且办公用房应为地面以上成套且具备供水、电、热的功能。
而开发商主张说,他们已经提供了4楼北半层、正门、北门收发室、监控中心等总面积约400平方米的物业管理用房,保证了物业办公需要。法院认为,开发商应依照国家以及我市物业管理政策法规,履行开发建设物业配套用房的责任。开发商没有证据证明以上房屋的具体面积,也不能证明以上房屋符合成套且具备供水、电、热等条件。因此,法院判决开发商限期将小区配套物业用房归还全体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