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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某坚守的未拆1号楼前的巨大基坑。
医院扩建工程现“钉子户”有新进展区住建局释疑指出
本报讯(记者刘畅通讯员温现青摄影报道),本报连续报道的“医院扩建工程现‘钉子户’”一事中,负责医院具体拆建事宜及将对‘钉主’容某执行“收房”行动的福田区住建局,一直久未现身解释事件原委。昨天下午,福田区住建局向媒体详释多个疑点指出,依2000年1月1日生效的“88号令”收回容某1994年多购的政策性住房不存在溯及既往问题,是完全合法的。
容某房无房产证属集资房占两套政策性房
这次事件中,容某对记者一直坚称,自己不是“钉子户”,是“维权者”,并认为自己当年花了十几万元买的房子“怎么可能是政策性住房”?用2000年颁布生效的“88号令”收回其1994年购买的房子“有问题”,并认为“政府改变了土地使用性质”,他已一纸诉状告到法院,目前福田区法院已经立案。
对此,福田区住建局昨天回应指出,确认“容某购买的不是市场商品房,是政策性住房”。
根据1994年10月容某与其所在单位深圳市和兴纺织品公司签订的福田医院职工宿舍楼的《购房协议书》,房价按照1993年社会微利房价计算,并且公司又给予了职工容某一定的房价优惠,同时容某与深圳市和兴纺织品公司(出卖方)1995年签订《购房补充协议》第3条“由于该套房是属于集资房,双方在达成协议前,公司(甲方)一再表明原购房实际情况,甲方无法办理该套住房的房地产证。对此,乙方自愿承担一切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与甲方无关。”因此,“可以认定容某购买的不是市场商品房”。
而根据《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深圳市政府令第88号)第二条等规定,对照容某的《购房协议书》、《购房补充协议》、《关于集资建住宅楼的合同书》、购房《证明》及购房交款的《收款收据》等,可以认定“容某家庭购买有两套政策性住房(安居房)”。
“收房”行动“不存在溯及既往问题”
区住建局表示,容某1994年7月购买景田西微利房,同年10月购买福田医院职工宿舍楼集资房,1988年6月10日公布的《深圳经济特区住房制度改革方案》规定职工家庭只能购或租一套政策性住房。容某一直占据使用至今,其违法行为一直持续。依2000年1月1日生效的市政府88号令收回容某多购的政策性住房不存在溯及既往的问题,是完全合法的。
该局还指出,整个事件中,也“不存在选择性执法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