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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当初房屋交易时房产证尚未办理下来,买卖双方便将“房屋买卖合同”先签成“借款合同”,谁料两年半后,房主郑先生却将买房者董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假戏真做,实现“借款合同”,提出自己连本带利主动还钱170万元,但对方要立即腾房。最终,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所签合同名为“借款合同”,实为“房屋买卖合同”,故驳回郑先生的诉讼请求。
是借款还是卖房?
——双方各执一词
2010年11月,郑先生与董先生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借款150万元,期限6个月。双方还约定,董先生将上述借款交付后,郑先生将自己所有的一处房屋抵押给董某居住使用。今年8月,郑先生起诉董先生称,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已过,他按照当初借款合同上的约定将借款及利息共计170万元归还,但对方拒绝接受并坚持要用房子抵债。
董先生则称,此案的真实情况是,双方在2010年就买卖该处房屋签订了买卖合同,自己当时付给郑先生购房款150万元。但因郑先生的房屋暂时办不了房产证,为了防止将来一旦房屋不能过户“房财”两空,于是双方共同决定将购房合同的内容写成借款合同,其中载明,如将来该处房屋不能过户,则郑先生应归还董先生当初的购房款及利息。
名为借款实为买卖
——法院鉴真伪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2007年10月,郑先生购买了涉案房屋,后郑先生作为甲方与乙方董先生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中约定:“乙方借给甲方150万元整,借期为6个月,从开始交付款项之日起计算,还款期限届满时,甲方需将房屋的钥匙和使用权交付乙方,并应将署有自己名字的房屋所有权证交付给乙方以作抵押,乙方有权随时要求甲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待该处房屋过户后,该借款合同自动失效。若乙方不能取得房屋权证或者未能将房屋产权过户给乙方,则甲方须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借款总额10%的违约金”。后该房一直由董先生居住,直到今年,有关部门通知郑先生该处房屋可以办理房产证。
法院认为,郑先生与董先生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借款合同约定董先生借给郑先生150万元,借期6个月,郑先生将房屋的钥匙和使用权交付董先生,并承诺将协助董先生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从该合同期满后的后续义务是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而不是偿还借款来看,该合同名为借款合同,实为董先生以150万元购买郑先生房屋的房屋买卖合同,故法院最终没有支持郑先生的诉讼请求。
晨报记者彭小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