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实施住房保障监督管理办法 接受群众监督
2013-09-17 08:26
 

  天津北方网讯:从天津市国土房管局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住房保障监管工作,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住房保障工作健康有序进行,日前本市颁布实施了《天津市住房保障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是在原有的《天津市住房保障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基础上,征求多方意见建议后进行修改和完善的。全文共分为五章三十一条,依据《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本市住房保障“三种补贴,三种住房”的政策框架制定,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住房保障监督管理职责分工。

  《办法》规定,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是本市住房保障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住房保障监督管理的指导、推动、协调等具体工作;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住房保障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并对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工作进行指导。市民政局负责全市住房保障收入(财产)核查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推动、协调区县民政部门开展收入(财产)核查工作;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住房保障收入(财产)核查工作,指导各街道(乡镇)开展住房保障收入(财产)核查工作。《办法》还对上述部门和单位承担的具体监管职责作了详细规定。

  二是进一步明确了住房保障监管的范围和类别。

  住房保障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对补贴类保障政策、住房类保障政策执行情况及与住房保障相关的其他行为进行的监督和管理。《办法》在将以“三种补贴,三种住房”为主的住房保障政策执行全过程纳入监督管理范围、明确13项监管内容的同时,还规定住房保障监管部门针对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和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情况变化申报、年度申报以及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年度申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利用住房保障管理系统,对享受住房保障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财产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保障方式变更或衔接以及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涉及的档案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是进一步明确了监督管理方式以及追责措施。

  按照《办法》规定,住房保障监管部门采取多种方式,对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日常、定期、专项和委托监督管理。在进行住房保障监督检查时,涉及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区县监督管理部门、受托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将监督管理情况上报市国土房管局,对相关情况进行通报。市国土房管局对其工作人员、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单位、保障性住房销售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违反住房保障政策行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处理。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其工作人员、住房保障对象、中介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违反住房保障政策行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目前,市国土房管局和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已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对投诉和举报的住房保障违法违规行为,将依照职责及时核查并依法处理。(记者 冯丹丹   通讯员吴梅 周轶洲 蔡洁)

  附:住房保障监督举报电话

  市国土房管局23394500

  和平区房管局23329370

  河西区房管局28138773

  河东区房管局84122081

  河北区房管局26293509

  南开区房管局27228633

  红桥区房管局87724222

  津南区房管局28395643

  东丽区房管局84375150

  西青区房管局27916803

  北辰区房管局26918598

  塘沽房管局66897437

  汉沽房管局25696206

  大港房管局25990778

  经济技术开发区房管局25201111

  武清区房管局59618898

  宝坻区房管局59285815

  蓟县房管局29143548

  宁河县房管局69116189

  静海县房管局28942380

稿源: 北方网  编辑: 冯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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