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将于8日起正式施行,主要对以下两类提取做了调整。一是因购房提取的,在取得有效凭证和证明材料3年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账户余额;二是有公积金贷款的,只能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的商业贷款)本息,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及组合贷款未还清前不得以其他非销户原因提取。但仍可每还款满一年提取一次,提前偿还公积金贷款的也可提取公积金。
考虑到受新政影响,提取人数较多,公积金中心对产生影响的两类提取延长了办理时间。
一是凡因购买自有自住住房且未办理公积金贷款提取公积金的,在2013年9月30日前取得有效购房凭证满3年的,可延长至2014年3月31日凭有效凭证办理提取手续。二是有公积金贷款的,所购房屋在2013年9月30日前取得全额购房发票、购房合同或房产证的,可凭上述材料延长至2014年3月31日办理提取。
8日起,需要提取公积金的职工可到公积金大厅办理提取手续。此外,单位可提出预约,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将集中上门办理。预约电话:81959385 81959382 819593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