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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草案)》再次公开征求意见
本报讯(记者齐华伟)继去年中山市住建局对《中山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草案)》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后,近日,中山市法制局再次对修改后的《中山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草案)》(下称《草案》)征求意见和建议。
《草案》中特别增加了“物业管理区域”的内容,要求划定或者确定物业管理区域。此外,对于易导致纠纷的新旧物业移交,也新增了处罚条款。此次公示截止期限为10月15日,公众有意见可向市法制局提交。
部分物业纠纷案例显示,有不少物业纠纷是因业主对物管区域范围有异议而引发。为此,《草案》中特别增加了“物业管理区域”的章节。
物管区域要在合同中明示
该章节要求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划定或者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管理招标工作之前,提交物管区域备案申报表、建设工程方案总平面图等资料,办理区域备案手续。
此外,《草案》中还要求建设单位把已备案的物管区域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对于购房者来说,业主共有道路、绿地、公共场所及共用设施设备等的位置、面积可在买房之前知晓。
《草案》对容易引起纠纷的新旧物管移交也新增加了处罚的内容。对违反规定逾期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中山市住建局将予以通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物业服务用房的,也将予以重罚。根据要求,逾期不提供物业服务用房的建设单位,需向业主大会交纳相应价款,用于解决物业服务用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