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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学了,杜女士的孩子如愿以偿进入了户口所在地的名校上小学,不过,杜女士却一点也开心不起来。因为她两年前购入了这一套学位房,当时因为离孩子就读的时间还长,为了避免房子空置,杜女士就将这套房子租了出去。如今,租约早已到期,催促多次,租客就是不愿搬走。遇到类似情况,业主该怎么办?为此,记者采访了北京市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郑文双。
合同条款很关键
郑文双说,为了减少日后的纠纷,在签订租赁合同时,业主可以约定合同到期后如何终止合约的条款。比如与承租方约定租约到期后若干时间后,如果承租方拒绝迁出,出租方可有权收房。当然,即使合同已经签订了相关的条款,租约到期前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出租方也有提前告知的义务。
如何提前告知租客?上门通知的效果可能不如书面通知,因为书面通知更容易保留证据。可请快递公司将书面的中止合约的要求发给对方,这样,即使对方拒收,日后在诉讼时也能保留已经提前告知对方的证据。也可请律师出具律师函给承租方。
收楼时要有见证人
如果合同有约定收房的时间,到了约定的时间,租客仍拒绝迁出的,可按合同约定,请当初帮忙将房子租出去的中介公司又或者是找物业公司作为见证人,见证收房的过程。如果发生纠纷还可以报警让警方参与见证。
此外,也可提前预约请公证处的工作人员见证收房的全过程,工作人员现场将出具一份见证文书,见证收房的过程以及屋内的财产状况,当发生诉讼时,这份文书可以直接充当证据使用。
如果业主无法自行收楼,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法院提出诉讼以收楼,郑文双说,按照目前的规定,标的物价值在1万元以下的,收费为50元/宗;标的物价值在1万-10万元的,收费为标的物价值的2.5%,因为在类似的官司当中,标的物的价值以租金来计算,因此业主的诉讼成本并不高。
(文/梁栋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