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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女士13年前离婚,她和前夫协商两人共住的宿舍归前夫,其余财产归邱女士。今年初,她突然接到前夫的电话说要卖房子,让她来签字,邱女士改变主意不同意了,和前夫闹上法庭。昨天,五华法院审理此案。
邱女士与前夫苏某原在一个单位,1997年两人登记结婚,当时住在单位分的宿舍。2000年底,单位通知可以购买一套公有住房,当时邱女士和前夫还出具了一份证明,证明邱女士的工龄为15年,前夫为13年,两人没有住房属于第一套房屋。证明出具几个月后,也就是2001年初,两人因感情不和离婚了。当时两人达成协议,房子归前夫,其余财产归邱女士。直到两人离婚,共同购买的单位公有住房也没有取得产权证。
“直到今年初,他已经把房子卖了,要求过户时,他才通知我,我才知道这个房子已经拥有产权证了,并且他已经在交易了。”邱女士说,两人离婚后,前夫将单位的公有住房办理了产权证,并且想要卖出,谁知过户时,产权部门要求要有她的签字。
邱女士认定自己是房屋的共有人,要求前夫划分房屋的一半产权给她,并将前夫告上法院。庭上,邱女士前夫的代理律师称,房子的所有购买都发生在离婚后,所有购房款都是他个人出钱,跟他前妻没有关系。
经审理,法院当庭宣判。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2000年12月25日以财产协议约定住房一套归男方所有,故该房屋应为被告苏某个人财产,且苏某在婚姻关系解除后支付了全部购房款。据此,驳回原告邱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