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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23日讯(记者佟明彪)日前,北京市五部门联合发布意见称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相关机构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将自有用地用于自住型商品住房的开发建设,或者将尚未进入销售环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转化为自住型商品住房建设项目。
中国经济网记者从北京市住建委网站了解到,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快中低价位自住型改善型商品住房建设的意见》。为进一步完善本市住房供应结构,支持居民自住性、改善性住房需求,稳定市场预期,促进长效机制建设,《意见》提出在确保土地供应方面,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相关机构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将自有用地用于自住型商品住房的开发建设,或者将尚未进入销售环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转化为自住型商品住房建设项目。
另外,对于自住型商品住房用地,可以采取集中建设或者配建等多种形式,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限房价、竞地价”等出让方式公开竞得。北京市国土、规划部门在编制下一年度的土地供应计划时,应明确一定规模的自住型商品住房用地,具体分解到各区县,并向社会公布。供地区位应按照“全市统筹、区域均衡”的原则,优先安排在交通便捷、功能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完备的区域,2013年底前全市要完成不低于2万套自住型商品住房供地,今后还要根据市场需求情况进一步加大供地规模。
《意见》还提出自住型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以90平方米以下为主,最大套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40平方米;销售均价原则上按照比同地段、同品质的商品住房价格低30%左右的水平确定。自住型商品住房购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原则上5年内不得转让,5年以后转让的,如有增值,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和该自住型商品住房购买时价格差价的30%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