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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昨起公示
昨日,市城乡规划局对《中山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进行公示,征求意见稿中重点增加了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内容,同时对地块性质、容积率变更等作出了更加详细的规定。
公示期30天,市民有意见或建议可在公示期间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反馈到中山市城乡规划局法制科。
单列一章保护历史文化
和自然风貌内容
征求意见稿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单独作为一章列出,要求在总体规划中确定城市或者镇历史风貌的总体格局,划定历史文化保护区的范围,制定规划管制措施;在控规中明确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的具体要求,并落实到规划控制指标;村庄规划要对乡土风俗、节庆、纪念等活动密切关联的特定建筑和场所等作出规定。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活动,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时,应当同时提交历史文化保护的具体方案。
对擅自拆除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的行为也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历史文化建筑的保护资金,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历史文化保护予以必要的资金支持。同时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以捐赠等形式资助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历史建筑保护。
变更用地性质、容积率、
绿化率条件更严格
对于此前存在操作空间的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征求意见稿中作了更加严格和详细的规定。
在目前正在实施的规定(中府〔2007〕58号)中,对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土地,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的拟建建筑面积超出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容积率允许开发的建筑面积时,超出部分应按规定补交土地差价。但以公开交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则上不允许超出约定的容积率。
征求意见稿中删除了这部分内容,并在第三十二条规定,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规划条件,不得改变用地性质,不得提高容积率,不得降低绿地率,不得减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除非因城乡规划修改导致地块开发条件变化,因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需要或者国家和省重大项目建设需要等情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方可依法申请调整规划条件。
变更建设工程规划
造成损失应作补偿
本来规划的是绿地,开发商却突然在上面盖起了住房,于是业主们集体反对。近年来,在一些楼盘建设中,由于建设单位变更建设用地规划引来的纠纷时有发生,在征求意见稿中对此也作了专门的规定。
除要求必须经过申请才能变更外,对因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征求意见稿在城乡规划的公示和公告上也作了更详细的规定,对经批准非保密性质的城乡规划,除要求在主要媒体上公告外,还要求在政府网站上长期公布。
此外,在征求意见稿中,之前只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承担的监督检查职责也被赋予给了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两部门将一起依法制止和处理违反规划建设的行为。(记者齐华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