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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为还债,就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先后与2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西山区法院一审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某10年有期徒刑。周某某认为一房多卖的行为违反民事法律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属民事欺诈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向昆明市中院提起上诉。
指控
隐瞒房屋转让事实二次卖房
2010年7月,浙江男子周某某购买了官渡区一套面积为386.86平方米的房屋。同年底,债权人高某某到官渡区法院起诉,要求对该套房产进行诉讼保全。法院于2011年1月18日作出裁定查封该房屋,日期至2012年1月18日止。高某某又因债务纠纷另案起诉,法院裁定周某某偿还326万元债务。
“因公司资金周转需要,我向杨某某借款400万元。杨某某为保证拿到欠款,跟我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周某某称,合同签订时间在法院诉讼保全前。2011年6月20日,经昆明市仲裁委裁决,把周某某的房产给了杨某某。
周某某说,当他和杨某某、高某某的债务纠纷被揭穿后,受到另一债权人张某胁迫,又签署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不久张某拿着合同到官渡区法院起诉,法院认定合同有效,要求周某某协助办理产权过户。
就在法院执行局执行张某与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时,张某发现周某某隐瞒房屋被查封的事实,导致该案无法执行,法院以涉嫌合同诈骗将案件移交给官渡警方。警方调查发现,周某某又因虚构拆迁工程,涉嫌诈骗被西山警方刑拘,官渡警方把该案移交西山警方一并调查。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2月29日,被告人周某某与杨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转让价格为400万元。取得购房款后,周某某隐瞒房屋已转让的事实,在明知房屋被官渡区法院查封的情况下,于2011年1月3日又与张某签订合同,骗取300万元购房款。周某某还因虚构拆迁工程,涉嫌诈骗尚某某30万元,构成诈骗罪。
一审
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5年
今年9月17日,西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某在房屋已卖给杨某某的前提下,又与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虽然第二次签合同时间在房屋被查封前,但在张某起诉他的庭审阶段,该房屋已因其他案件被查封,周某某却主张继续履行,主观上隐瞒了房屋被查封的事实。
另外,周某某与尚某某之间无书面合同,凭借虚构其有拆迁工程的方式实施诈骗,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
10月中旬,法院下达一审判决,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30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
“对指控诈骗的事实及量刑没有异议,与杨某某、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均在房屋被法院查封前,主观上并没故意隐瞒被查封的事实。”周某某认为指控证据有瑕疵,于10月25日向昆明市中院提起上诉
律师说法
一房多卖违反诚信原则
属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一房二卖的行为,违反民事法律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属民事欺诈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周某某的代理人、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张晓山律师说,周某某与张某签订购房合同时,主观上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违反诚实原则。但他为了还巨额债务被迫签协议,不具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张晓山指出,周某某签订2份买卖协议,是对房屋依法享有所有权的客观事实出售,并非为实施犯罪来虚构事实。一个标的物签订2份合同使张某受到经济损失,侵害合同正常履行,属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周某某的行为究竟是民事欺诈行为还是合同诈骗罪,张晓山认为,两种违法行为主观上都意图欺骗他人,客观上也实施欺诈行为,“但利用合同形式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不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行为,诈骗数额较大时,才构成犯罪。”
“本案中涉及的2份房屋买卖协议都有效,得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张晓山说,虽然不清楚执行局是否对涉案房产进行解封,若没解封房管局不可能进行产权变更。现实中一房多卖的现象普遍,购买者若主张房屋产权登记,就是房屋的所有权人。而另一批签订合同的购房者,因房屋所有权已归他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可向法院起诉卖主返还购房款及利息。(周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