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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下称“二中院”)日前发布的一项调查显示:该院今年前十个月受理的112起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上诉案件,供暖单位起诉索要供暖费案件占九成以上,几乎全以胜诉结案,但一些供暖纠纷背后的深层矛盾未真正化解,采暖用户继续拖欠下一年度供暖费情况时有发生。
多种原因造成欠缴供暖费问题
“用户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欠缴供暖费。”负责调研的王军华法官向记者介绍说,有的是因为单位自身困难、产权变更造成欠费;有的是因为企业破产、改制、重组而下岗、买断工龄导致的欠费;还有的是由于拆迁户或农民“上楼”而引发欠费纠纷,“尹某欠费被诉就是典型的一起。”
2012年3月,北京某物业公司(下称“物业公司”)将家住丰台区的尹某起诉到法院,向其索要自1997年11月15日至2010年3月15日拖欠的供暖费共约1.5万元,以及滞纳金和利息。一审中,尹某称他的房子是拆迁安置的,1995年,因入住时不交供暖费、租金就不给钥匙,他便交了供暖费。之后的供暖费,应由他单位负担。物业公司则称,他们已张贴公告进行催缴。
一审法院判令尹某给付物业公司2002年度至2010年度供暖费9420余元。尹某不服,上诉称,他与物业公司没有供热合同关系,应由其单位负担供暖费。二中院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与尹某形成事实上的供暖服务关系,尹某实际享受了供暖服务,应向物业公司交纳供暖费。尹某所称的应由其单位负担供暖费,缺乏依据,不予支持。最终,法院驳回尹某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
王军华在调研中发现,因供热管理与质量引发欠费的案件虽有所减少,但采暖户对供暖单位的服务质量不满意,进而产生对立情绪,仍是滋生长年欠费户的主要原因之一。采暖户的不满主要集中在,供暖单位没有很好地履行提示、检查、监测及供暖设备的维修、维护等义务,出现问题又未能及时处理,导致供暖服务质量下降。
采暖户不注重收集、保留证据
结合以往办案实践,王军华指出,大部分采暖户缺乏收集证据和保留证据的意识,或不清楚应当提供怎样的证据,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
“供暖温度达不到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标准,这是绝大多数采暖用户拒绝支付供暖费的抗辩理由。然而,案件审理中,却少有采暖户能举出充分有力的证据。”王军华对记者说,“许多采暖户将其自行测量的温度记录作为证据提交,还有人提交医院诊断证明或租房合同,以此想证明因暖气不热被冻病或搬家,但这些证据都难以被法院采纳。”
怎样收集和提交有效证据?王军华介绍,采暖户若发现室温不达标,应及时向供暖单位及当地供暖管理部门反映,并通过正当途径获取有效证据。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已要求供暖单位定期进行测温,用户可复制保留测温记录,对温度是否达标有争议的,用户可以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不要采用消极拖欠供暖费的办法进行对抗。”王军华建议。
调查报告还显示,商铺、厂房、办公用房等经营性用房供暖纠纷案件正逐年上升。产生此现象的原因是,当事人约定的供暖条款普遍比较笼统,特别是对供暖范围、供暖温度、测量标准等容易产生争议的事项,双方约定不够明确,为日后纠纷的产生埋下隐患。而且,经营性用房供暖标准缺乏相关规范,一旦形成诉讼,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矛盾往往难以调和。
为此,王军华建议,经营性用房的供暖,双方当事人应根据经营用途的特点及需求,对相关权利义务进行明确且具体约定,避免纠纷产生时找不到权利保护的依据。
未使用房屋也应缴纳基本供暖费
2012年6月,北京某供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供热公司”)将家住海淀区的唐某起诉,索要2007年至2012年度的供暖费2万余元,并要求唐某支付滞纳金。
供热公司诉称,经贴催费通知、打电话,并多次上门找唐某协商,对方一直置之不理。由于唐某所在小区采取的是集中供暖方式,供热公司已完成供暖工作,但唐某享受供暖服务后,拒不支付供暖费用。而唐某辩称,供热公司未曾向其房屋供暖,并关闭了供暖阀门。
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认定,原被告双方存在供暖关系,供热公司履行了供暖义务,要求唐某支付供暖费并无不当,判令唐女士支付供热费2万余元。
二审法院认为,唐某以其未享受供暖服务拒交纳供暖费,于法无据;供热公司为避免供暖管道发生跑冒滴漏,对唐某房屋造成损失,主观上属善意,但应事先与唐某协商,其做法亦欠妥。综合上述情形,法院改判唐某支付供暖费1.2万余元。
结合此案,王军华解释了用户虽然没有使用房屋但仍应交纳基本的供暖费的理由:一是由于热能具有辐射性和传导性,单个用户停热后,相邻用户要保持室温达标,仍需周边保持一定的供热负荷;二是用户暂时停用后,供热设施的配备及运行保障所产生的基本费用,并不减少。
对供暖公益服务性认识存在误区
王军华在审理案件中还发现,一些职工和单位对供暖的公益服务性质缺乏足够认识,将供暖服务等同于一般商业性服务,片面强调自愿、有偿原则,以没有签订供暖合同或房屋无人居住为由,拒绝支付供暖费;或以自己不需要供暖为由,要求供暖企业停止供暖或拆除暖气。
“这在现有政策和没有分户供暖条件的小区,是很难实现的。”王军华说,用户选择暂停用热只交纳基本费用,需具备严格的限制条件,包括具备分户独立采暖系统,不影响其他用户采暖和共用设施安全,与供热单位就暂停供热时间、交纳基本费用协商一致等。
王军华认为,《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示范文本中的规定:“每个采暖期的基本费用,按合同规定的采暖费总计的60%支付。”文本设计的基本费用比例,对司法实践中暂停用热案件具有一定指导作用。
调研报告还指出,受计划经济时代供暖福利体制的影响,许多采暖户特别是老国有企业职工,已习惯于由单位支付供暖费。随着“谁用暖、谁缴费”的新缴费方式实施,单位已很少再替职工支付供暖费,加之单位改制、职工离职、单位与供暖单位因故终止供暖协议等,许多采暖户已经无法再像从前一样享受供暖福利,缴费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有待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