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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在合同中约定是2.8元/平方米的物业管理费,物管公司再次中标后,竟然一下子涨至6元/平方米。面对高于100%的涨幅,业主们与物管公司打起了官司。记者昨日了解到,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物管公司可在超过二分之一物业所有权人同意的前提下调整收费,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已有超过二分之一业主同意涨价,故判决应继续按原标准收取物管费。
林女士是海珠南路濠畔商厦某套房屋的产权人。该商厦的物管方为万濠公司。2008年4月16日,林女士与万濠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每月物管费2.8元/平方米,林女士还应缴纳公共照明、水、电等分摊费。同时双方约定,物业公司制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可在超过二分之一物业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同意的前提下进行调整。2010年10月,由于合同到期,濠畔商厦的开发商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万濠公司参与了竞标并再次中标,双方约定商住办公部分的物管费升为6元/平方米。物管费飙升,不少业主表示难以接受,几名业主将物管公司告上法庭。一审越秀法院认为,业主与物管双方在2007年9月18日签订合同和补充约定,是合法有效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据此,万濠公司擅自加收物业管理费显然依据不足。
判后,万濠公司不服,上诉至广州中院。日前,广州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据悉,有20名业主因物业管理费用上涨一事状告万濠公司,均被判决应以2.8元/每平方米的标准收费。(记者刘晓星实习生凌娜通讯员杨晓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