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征收土地时,必须将拟征地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费用筹集办法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要求申请听证的,应在《征收告知书》送达后5个工作日内,向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天津局要求,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送达征收土地告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要会同有关部门,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对拟征土地现状调查结果进行共同确认,告知文件应在被征地乡(镇)政府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办公地点显著位置张贴,告知书中应明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对拟征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到用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乡(镇)、村显著位置张贴公告,并将公告文件送达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30日内,将征地补偿费拨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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