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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草案)》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二审,针对目前不设置和缺失门楼牌号等现象,《条例(草案)》明确,临街建筑物、新建住宅区未设置或者未补设门楼牌号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地名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或者所有权人责令改正,并可以处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为了“打动”买房人,一些开发商往往喜欢用“艺名”推广楼盘。今后,这样的行为属于违规。《条例(草案)》规定,房地产建设单位、销售单位发布的房地产广告中的地名与申请人提供的标准地名批准文件上的地名不一致的,最高可处10万元罚款。审议中,有些委员提出,轨道交通站等站名不使用当地标准地名命名,或者将企业事业单位等名称与当地标准地名并用的情况较为普遍,致使地名使用过于商业化,有的甚至影响了地名的方位指示功能。对此,《条例(草案)》明确,省内地方地铁站、长途汽车站、轨道交通站站名未使用当地标准地名命名,或者与当地标准地名并用其他名称时其他名称置于当地标准地名之前的,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