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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在江苏省扬州市规模颇大的拆迁安置小区——运河人家的一套新房里,小王喜滋滋地将女友娶进了家门。前来道贺的朋友说:“要不是市里出台拆迁房交易政策,你哪里会有这套房子呀!”
小王这套房子得从三年前说起。小王是从四川来扬州打工的,准备买房结婚的时候发现,自己的积蓄连商品房的首付都不够。后来,他听说拆迁安置小区有人要卖房,价格也合适,于是想买一套,很快,他与房主李大叔谈妥了价格。可他俩去房产交易中心办手续时却被告知,房子没有房产证和土地证不能上市交易。李大叔一听急了:建设单位说过,要等整个工程结束,才能给大家统一办证。这套房子卖不掉,儿子的房子就没钱装修,不装修,儿子的婚期就得往后推。小王的心也凉了:没有房子,自己哪天才能结束单身汉的生活呢!
其实,与他们有同样苦恼的,在安置小区里还有很多。正在小区搞预防的扬州市广陵区检察院检察官了解到这一情况后,联想到了2012年该院办理的一起案件。当时,扬州市经济开发区拆迁办原工作人员何某,应房产中介刘某的请托,在收受4.5万元贿赂后,利用个人职权,对一个安置小区的26套房产私下更名,从而使相关人员逃避国家税收近52万元。
一边是迫切的买方需求,另一边是大量的多余安置房,如果不能顺应供求规律,为缺少“两证”的拆迁安置房提供合法的买卖渠道,私下更名现象就仍然会存在,由此导致的职务犯罪可能继续发生。基于这种认识,广陵区检察院立即对拆迁安置房交易领域的职务犯罪情况展开了调查。该院调查发现,无“两证”的拆迁安置房不能合法交易,除了会引起前述弊端外,还可能引发房产升值后的被拆迁人毁约纠纷以及虚假身份证件的泛滥等诸多社会问题,而要根治这些问题,“变堵为疏”才是良策。
2012年底,该院将精心撰写的《关于拆迁安置房交易领域的风险研判报告》呈送上级检察机关和广陵区委区政府,并很快得到了重视。在多方推动下,2013年1月,扬州市房管局出台了《市区暂未取得“两证”拆迁安置房权益转让办法(试行)》。该办法明确规定:被拆迁农民填写《拆迁安置房权益转让申请表》后,便可以通过正常程序将房屋进行转让,等到办理房产证时,再由买卖双方向税务部门缴纳应缴的税款;相关拆迁协议的原件由市住房贷款担保服务中心保存,以防出现单方毁约的纠纷。
对于小王和李大叔来说,这不啻是个天大的好消息。该办法出台后的第二个月,他们就到扬州市房产交易中心办妥了买卖手续。
据扬州市房产交易中心的资料显示,2013年一年以来,已有200余套暂时无“两证”的拆迁安置房完成了交易。广陵区检察院一份预防调查促成拆迁安置房“阳光”交易的故事,也在群众中传为美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