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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2013年的超强台风菲特造成了不少损失,江东的徐小姐也是受害者之一。当时她的轿车停在小区里,被小区倒下的树木和路灯砸坏,修理费花掉了将近1.5万元,徐小姐找到保险公司后,顺利获得了理赔。
今年3月初,保险公司一纸诉状,把小区的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
他们认为小区的物业公司在防台方面做得不到位,以代位求偿权要求物业公司来为这1.5万元买单。
保险公司认为,侵权责任法规定了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者对于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的后果,需要承担自己没有过错的举证责任。
这也就是说,物业公司必须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将该做的准备工作都准备完毕,否则物业公司将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也就是需要承担造成损失的后果。
物业公司则表示台风作为一种不可抗力,属于免责事由,且物业公司已经在台风来临之前在小区的存在安全隐患的树木上挂上了注意安全的提示,故物业公司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台风菲特是使车辆受损的直接原因,属于法定免责事由,保险公司没有提供致害树木在台风来临之前存在倾倒危险的证据,无法证明物业公司对树木的倾倒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物业公司不应对树木倾倒致害承担赔偿责任。
昨日,江东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报通讯员姜栋
本报记者邵巧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