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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夫妻,共同生活十几年后,购置了房子,虽然是公产房,只有承租权,但对于普通市民来说,也是个不错的归宿。本打算携手后半生,怎奈好景不长,三个月后,二人出现分歧,女方带着孩子搬离“新房”。几个月后,男方赵先生意外收到法院传票,原来,“90后”女儿将其告上法庭,声称赵先生现在居住的房子在自己名下,被告在此居住属于侵占,请求法院判决赵先生腾房。
赵先生是残疾人,曾因交通事故致残,行动不便,劳动能力受到影响。案件立案后,法院按规定,为其指定法律援助律师,击水律师事务所杨雪成为他的代理人。
杨雪律师在接到指派通知书后,第一时间与赵先生取得联系。由于本案是亲人之间的案件,这种特殊性要求律师在庭审中不仅要讲法律,也要讲亲情。赵先生当庭表示,将夫妻双方另外一套房屋交由本案前妻及女儿居住,方便女儿上学,同时也向法庭表示,女儿也可以随时回到自己处居住。
庭审中,律师重点强调涉案房屋的出资来源,虽然承租权系赵先生女儿的名字,但实际出资人是他和前妻,赵先生对涉案房屋依法享有合法的权利。
最终法院确认了律师的观点“讼争房屋系原告之母婚姻关系存续期以夫妻共同财产置换所得,且被告与原告及原告之母共同入住该房屋并居住至今,虽被告在原告及其母自行搬离该房屋后,与原告之母解除婚姻关系,考虑涉诉房屋的置换资金来源,现原告以房屋承租方登记于原告名下要求被告腾出讼争房屋之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案不予支持。”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请。赵先生对律师的工作表示满意。
律师点评
击水律师事务所杨雪律师认为,赵先生不存在侵占之说,原告仅是诉中房屋名义上的承租人。因为该公产房的承租权系被告以置换方式获得,诉中房屋的承租权人为原告,是其母单方面的意思,被告当时并不知情,是在登记之后才得知的。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原告的母亲单方面将承租权人登记为原告的行为无效。诉中房屋的承租权是由原告父母的共同财产置换取得,原告现仍在上学,并无独立经济能力。被告对该房屋享有合法的权利,居住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