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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天津市国土房管局了解到,为提升物业服务企业诚信服务意识和能力,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和《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等规定,该局制定出台了《关于建立物业服务事项公开公示制度的通知》,要求物业服务企业要在小区内向业主公开公示10项物业服务事项。
据了解,根据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商品住宅小区、保障性住房小区、示范小城镇住宅小区和城中村改造安置小区,都要按照《通知》要求落实物业服务事项公开公示制度。物业服务企业要在小区内向业主公开公示下列10项物业服务事项,并对公示时间提出了具体要求。具体包括: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管理人员持证上岗证书复印件,各项管理服务制度、管理人员职责分工、联系方式等信息、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
为推动建立物业服务事项公开公示制度,《通知》还要求各物业服务企业,要在小区大门出入口、业主活动场所等显著位置设置“两箱三栏”设施(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意见箱,业主委员会工作建议箱,政策法规宣传栏,管理规约公开栏,小区事务公示栏)。其中,市内六区和环城四区所属物业管理小区,要于5月31日前全部完成“两箱三栏”设施建设和相关内容的公开公示,其他区县要在6月底前完成。各区县物业办要组织开展对落实情况的全覆盖检查验收。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物业服务企业,要在全市进行通报。对不及时按要求整改的将记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