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守三个“底线” 保障土地性质不变
2014-05-15 17:09
 

  

天津市国土房地产执法总队副总队长郭万超做客北方网

  主持人:的确,近一段时期,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成为一个新的社会热点问题,请您介绍一下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有关背景和相关政策要求?

  郭万超其实,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并不是一个新生事物,早在2002年颁布的《土地承包法》,就对集体土地流转作出了规定,其中明确要求“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2005年农业部制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对土地流转事项作出了进一步规范,要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集体土地流转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总的来说,就是有三条底线不能突破:一是不能改变土地所有制,就是农民集体所有;二是不能改变土地的用途,农地必须农用;三是不管怎么改,都不能损害农民的基本权益。

稿源:北方网 编辑:冯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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