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棚内建房属违法用地 要承担法律责任
2014-05-15 17:09
 

  

天津市国土房地产执法总队副总队长郭万超做客北方网

  主持人:最近,我市部分郊县出现一种生态农业项目,对广大市民租售大棚,销售人员口头宣传可以在大棚内建房,有的项目甚至已经建设了样板间,请问这种类型的项目是否符合有关政策和法律?

  郭万超:农业大棚用地,属于设施农用地的一种,以租赁方式取得农业大棚也属于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一种形式。市民“购买”的所谓大棚,实际上仅只是以租赁方式,取得了大棚作为农业用途的使用经营权。其附着的土地的两项特性没有改变,一是土地的所有权仍为集体所有,二是流转取得的土地用途仍为农用。需要强调的是流转取得的农村集体土地必须严格遵守土地的用途管制,未经审批不得在农用地上实施非农建设。农用地征收转用的审批机关为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因此,在大棚里从事种植等农业用途是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但是在大棚里建房就属于违法用地了。现在,关于这种对外租售的种植大棚有很多虚假宣传,比如承诺可以随意实施非农建设等,对广大市民形成误导,而且已经吸引大量不明真相的市民咨询、购买。在这里我特别提醒一下,市民取得大棚之后在里面建房属于违法用地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稿源:北方网 编辑:冯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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