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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访谈]强化监管 维护良好的土地管理秩序
  天津市土地管理部门积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一手抓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用地需求;一手抓监管,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和集约节约用地制度,不断加大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整改和查处力度,维护良好的土地管理秩序。本期国土房管在线《政务访谈》邀请了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地产执法总队副总队长郭万超,请他介绍下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和监管工作的情况。
[政务访谈]强化监管 维护良好的土地管理秩序
  加强土地监管最突出的表现形式就是治理违法用地,我市治理违法用地工作紧紧围绕“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的总体思路,通过关口前移促进早发现,通过重点预判实现早预警,通过随时跟踪促进早制止,通过疏堵结合促进早整改,全市违法用地始终保持在可控状态。具体措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落实属地责任,各涉农区县政府每年向市政府递交《治理违法用地目标责任书》,明确违法用地控制指标,强化区县政府作为治理违法用地第一责任人的意识;二是拓宽发现渠道 ……【详细】
  ---- 天津市国土房地产执法总队 副总队长 郭万超
 
一是不能改变土地所有制,就是农民集体所有;
二是不能改变土地的用途,农地必须农用;
三是不管怎么改,都不能损害农民的基本权益。
 
一是落实属地责任,各涉农区县政府每年向市政府递交《治理违法用地目标责任书》,明确违法用地控制指标,强化区县政府作为治理违法用地第一责任人的意识;
 
二是拓宽发现渠道,通过日常执法巡查、季度卫星遥感监测、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视频监控等多种手段做到土地违法行为的早发现,为早制止、早整改争取时间;
 
三是建立挂钩机制,将各区县用地审批与治理违法用地工作统筹考虑,对治理违法用地不力的区县暂停用地审批,督促有关区县政府组织整改;
 
四是加强部门联动,充分发挥监察机关对有关公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职能优势,加强土地执法威慑力,督促土地违法案件的整改。
 
 
    鼓励农村集体土地流转 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
  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了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方向、重点和要求,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城镇化工作会议和农村工作会议,对土地管理制度改革进行了更明确的部署和安排。。。。。。[详细]
    坚持农地农用 严防集体土地流转“非农化”
  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要坚持以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为前提,严防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乱占滥用耕地。我国虽然幅员辽阔,但人均耕地较低,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详细]
    大棚内建房属违法用地 要承担法律责任
  农业大棚用地,属于设施农用地的一种,以租赁方式取得农业大棚也属于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一种形式。市民“购买”的所谓大棚,实际上仅只是以租赁方式,取得了大棚作为农业用途的使用经营权。。。。。。[详细]
    投资大棚建房风险大 严重违法者将承担刑责
  如果市民购买这种大棚后在里面建房,会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的规定,土地管理部门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将对有关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详细]
    严守18亿亩耕地保护红线 确保实有面积稳定
  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城镇化工作会议、农村工作会议虽然提出了一系列土地制度改革的新思路、新措施,同时特别强调要严防死守18亿亩耕地保护红线、确保实有。。。。。。[详细]
    四举措强化土地监管 加强天津违法用地治理
  加强土地监管最突出的表现形式就是治理违法用地,我市治理违法用地工作紧紧围绕“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的总体思路,通过关口前移促进早发现,通过重点预判实现早预警,通过随时。。。。。。[详细]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地产执法总队副总队长郭万超做客北方网

嘉宾与北方网主持人合影

嘉宾与主持人对话进行中

主持人: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等中央会议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方针,对土地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再次吹响了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号角。国土资源部提出了“尽职尽责保护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尽心尽力维护群众权益”的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新定位。在此背景下,我市土地管理部门积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一手抓服务,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用地需求;一手抓监管,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和集约节约用地制度,不断加大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整改和查处力度,维护良好的土地管理秩序。今天,我们请到了天津市国土房地产执法总队副总队长郭万超,请他给我们介绍下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和我市土地监管工作的有关情况。

主持人:郭队,您好,请问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有哪些重大政策?

郭万超: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了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方向、重点和要求,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城镇化工作会议和农村工作会议,对土地管理制度改革进行了更明确的部署和安排,其中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这也就是我们所俗称的农村集体土地流转。

主持人:的确,近一段时期,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成为一个新的社会热点问题,请您介绍一下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有关背景和相关政策要求?

郭万超其实,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并不是一个新生事物,早在2002年颁布的《土地承包法》,就对集体土地流转作出了规定,其中明确要求“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2005年农业部制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对土地流转事项作出了进一步规范,要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集体土地流转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总的来说,就是有三条底线不能突破:一是不能改变土地所有制,就是农民集体所有;二是不能改变土地的用途,农地必须农用;三是不管怎么改,都不能损害农民的基本权益。

主持人:也就是说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是有一定的条件和限制的?

郭万超:是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要坚持以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为前提,严防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乱占滥用耕地。我国虽然幅员辽阔,但人均耕地较低,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因此,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是有一定条件限制的,并不是随意流转、随意建设,要严防集体土地流转“非农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抵押、担保等,必须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进行,坚持农地农用,不得借农地流转之名违规搞非农业建设,严禁在流转农地上建设旅游度假村、高尔夫球场、别墅、农家乐、私人会所等。引导农业结构调整不改变耕地用途,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挖塘造湖、种植林果、建绿色通道及其他毁坏基本农田种植条件的行为。

主持人:如果在流转的农村集体土地上进行非农建设,如何进行定性?

郭万超:在流转的集体农用地上进行非农建设,属于违法用地行为,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主持人:最近,我市部分郊县出现一种生态农业项目,对广大市民租售大棚,销售人员口头宣传可以在大棚内建房,有的项目甚至已经建设了样板间,请问这种类型的项目是否符合有关政策和法律?

郭万超:农业大棚用地,属于设施农用地的一种,以租赁方式取得农业大棚也属于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一种形式。市民“购买”的所谓大棚,实际上仅只是以租赁方式,取得了大棚作为农业用途的使用经营权。其附着的土地的两项特性没有改变,一是土地的所有权仍为集体所有,二是流转取得的土地用途仍为农用。需要强调的是流转取得的农村集体土地必须严格遵守土地的用途管制,未经审批不得在农用地上实施非农建设。农用地征收转用的审批机关为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因此,在大棚里从事种植等农业用途是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但是在大棚里建房就属于违法用地了。现在,关于这种对外租售的种植大棚有很多虚假宣传,比如承诺可以随意实施非农建设等,对广大市民形成误导,而且已经吸引大量不明真相的市民咨询、购买。在这里我特别提醒一下,市民取得大棚之后在里面建房属于违法用地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主持人:那么市民购买此类大棚后在内建房,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郭万超:如果市民购买这种大棚后在里面建房,会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的规定,土地管理部门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将对有关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可以并处罚款。目前,我市部分类似的项目正在对大棚中建设的房屋实施拆除。更重要的是,根据《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如果累计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超过5亩以上或者累计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10亩以上,就涉嫌触犯刑律,违法当事人可能要面临承担最高5年的刑事责任。而且,该类项目如果出现合同纠纷,由于当事人的权益并不属于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维护和保障,当事人可能会面临巨大的投资风险。

主持人:听了您的介绍,看来在大棚中建房不仅属于违法行为,还会承担比较严重的法律责任。中央提出一系列的改革措施,涉及土地管理工作方面,很多人认为以农村经营性用地入市为信号,中央对土地监管工作可能会有所松动,您是如何看待这个问题的?

郭万超: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城镇化工作会议、农村工作会议虽然提出了一系列土地制度改革的新思路、新措施,同时特别强调要严防死守18亿亩耕地保护红线、确保实有耕地面积基本稳定、实行耕地数量和质量保护并重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可以入市的农村经营性用地更多指的是农村现有的用于经营的存量建设用地,如乡镇企业用地,而现有的农用地不在此列。因此,在任何情况下,加强土地监管都是应放在首位的,决不能因为开展土地制度改革,而放松甚至放开土地监管,在土地制度改革的大潮中,只有不断加强土地监管、严守耕地红线,才能稳步推进改革、深化改革,才能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主持人:看来,未来土地监管工作不仅不会放松,而会更加严格,那么请您介绍下我市加强土地监管主要采取的措施。

郭万超:加强土地监管最突出的表现形式就是治理违法用地,我市治理违法用地工作紧紧围绕“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的总体思路,通过关口前移促进早发现,通过重点预判实现早预警,通过随时跟踪促进早制止,通过疏堵结合促进早整改,全市违法用地始终保持在可控状态。具体措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落实属地责任,各涉农区县政府每年向市政府递交《治理违法用地目标责任书》,明确违法用地控制指标,强化区县政府作为治理违法用地第一责任人的意识;二是拓宽发现渠道,通过日常执法巡查、季度卫星遥感监测、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视频监控等多种手段做到土地违法行为的早发现,为早制止、早整改争取时间;三是建立挂钩机制,将各区县用地审批与治理违法用地工作统筹考虑,对治理违法用地不力的区县暂停用地审批,督促有关区县政府组织整改;四是加强部门联动,充分发挥监察机关对有关公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职能优势,市监察局、市国土房管局联合对重大土地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警示约谈、挂牌督办,加强土地执法威慑力,督促重大土地违法案件的整改。

主持人:好的,非常感谢您的介绍,谢谢!观众朋友,感谢您的观看,谢谢!再见!

策划: 孟建 编辑: 冯丹丹 摄影: 王莹 摄像: 齐竞竹 王欣 倪诗洋 杨旭 剪辑:
主持人:
肖静
辛贺
支持: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政务访谈
 2014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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