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7月1日开始实施
2014-06-13 08:49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维护直管公产房屋承租人、管理单位和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本市颁布了《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从7月1日起开始实施。日前,本报就有关热点问题采访了市国土房管局相关负责同志。

  直管公产房屋是指房地产权利人登记为市人民政府,由市国土房管局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管理的公有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工作涉及广大居民群众和行政事业单位、工商、金融、服务企业的切身利益。为履行好市政府赋予的管理职能,多年来本市相继出台相关政策,不断强化直管公产房屋产权产籍、租赁、修缮等管理。

  此次颁布的《办法》全文共三十二条,与以往相比,《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明确了推动直管公产住宅房屋出售相关政策。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落实群众财产权益,加大直管公产住宅出售力度,《办法》中调整了现行直管公产住宅使用权转让、转租政策,停止使用权置换和转租。《办法》第七条规定,可售直管公产住宅房屋应当由承租人购买房屋产权后,方可出租。第十条规定,对于可售的直管公产住宅房屋,承租人转让房屋使用权时,须由受让人购买直管公产住宅房屋产权。

  二是规范了直管公产房屋的租赁管理。为保护直管公产房屋承租人、使用人的合法权利和经济利益,《办法》第五条至第九条统一规范了直管公产房屋租赁行为,明确了直管公产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应当按期交纳租金,迟延支付租金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规定了直管公产非住宅房屋保管自修方式,转租、转租收益的用途等内容。

  三是完善了直管公产房屋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直管公产住宅房屋承租人死亡或者户籍迁出本市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亲属,可以向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申请变更承租人。为规范直管公产非住宅房屋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内部调整变更直管公产非住宅房屋承租人的,应当向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四是规范了直管公产房屋使用、修缮管理。为规范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承租人、使用人的行为,提高房屋修缮管理服务水平,保证承租人、使用人的住用安全,《办法》第十九条至二十二条明确了承租人应当合理使用房屋及在房屋使用过程中应承担的义务,规范了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修缮责任,修缮费用使用管理。

  五是加强了直管公产房屋的资产管理。为加强政府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办法》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明确了直管公产房屋的出售收入、产权调换、征收补偿等内容,出售收入、征收补偿等资金应当专户储存、专项使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为加强直管公产房屋权属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翻建、改建直管公产非住宅房屋,不得改变房屋的所有权性质。竣工验收合格后,由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依法申请办理房地产权登记。

稿源: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政务网  编辑: 孟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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