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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认为前夫生前曾在婚姻存续期间内,花钱为别的女子购买房产,张女士同儿子及前夫母亲一起,将“第三者”孙女士起诉至法院,索要150万元购房款。昌平法院日前受理此案。
张女士与王先生于2000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12年6月,二人离婚。今年3月,王先生独自到山中写生时发生意外,在协助处理王先生后事的过程中,张女士从前夫公司负责人口中得知,王先生曾于2012年5月,以公司分得的股东红利150万元为孙女士购买商品房一套。而张女士一直认为,正是孙女士的介入才导致其婚姻破裂,遂同儿子及前夫母亲一起,将孙女士起诉至法院。张女士认为,根据婚姻法和侵权法规定,150万元股东分红款为张女士与王先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孙女士用该款项买房的行为严重侵害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孙女士返还购房款。孙女士则不同意返还,表示其是在王先生离婚后才开始与之交往,意外发生前,二人本打算结婚,买房也是因为结婚需要。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记者何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