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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李先生是天津市人,在天津有两个房子,但是面积都不大,所以想要再买一个。他在“北辰新天地 盛景湾”定购了一个房子。当时在售楼员的蛊惑之下就交了两万元定金。大约半个小时后,售楼员打电话说我属于限购范围,要买房就需要先离婚,如果不买房子也不能退定金。请问售楼员的行为涉嫌什么犯罪行为?怎样能拿回定金?
就李先生的问题,记者咨询了 观典律师事务所李东光律师,李律师告诉记者,网友李先生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要暂停向其售房。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
根据李先生的描述,他在不知限购政策及销售人员误导,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综上,若在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认定开发商欺诈,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情况下,开发商需返还定金2万元。
李律师建议网友李先生就此事与开发商进行沟通,若与开发商之间不能协商解决此事,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提起撤销之诉。提示: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否则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