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区房地产管理局副局长于涌做客国土房管在线《政务访谈》
主持人:据我了解为了提高公租房租赁合同履约率,我市2013年1月实行了担保政策,您给我们介绍一下都有哪些担保方式?以及什么是提供保证人?
于涌:根据《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程序补充规定》(津国土房保【2012】415号)规定:申请家庭可自行选择提供保证人或者履约承诺方式。
提供保证人是指公租房申请家庭在承租公租房期间,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租赁合同规定的缴纳租金的义务时,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代为支付租金的人。保证人应当为法律规定的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公民,但共同申请公租房的家庭成员及法律规定不能作为保证人的除外。保证书应当经本市公证机构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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