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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期满,虽然双方没再续签,但仍继续履行合同。期间,房东突然要求收回房屋,引起租户不满。近日青山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租赁期限为不定期,房主可随时解除合同,租户应腾退房屋。
臧先生是青山某酒店老板,2000年,与武汉某石化公司达成租赁协议,在青山某医院附近租下一间门面用于经营。2011年11月协议到期,于是双方签订了一份《商业用房租赁合同》,约定租期至2012年12月31日,臧先生缴纳了1万元保证金。
2013年合同到期,双方没有再签订租赁合同,但仍按之前的合同继续履行。直到去年10月16日,臧先生突然收到石化公司寄来的通知书,要求他在11月30日之前腾退房屋。臧先生认为对方无权突然解除租赁关系,拒绝腾退。僵持数月,今年初石化公司将臧先生告上法庭
青山法院认为,双方之间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原告石化公司作为房主,可以随时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