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出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意见
2014-11-03 10:43
 

  每年闲置土地处置面积须大于新增闲置土地面积

  “十二五”期末单位GDP地耗下降率达百分之三十

  天津市人民政府日前下发通知,对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出具体意见,提出力争2020年实现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量每年减少10%和17%,每年处置闲置土地面积与新增闲置土地面积的比例必须大于1,确保全市单位GDP用地下降率“十二五”期末达到30%。

  天津市明确,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总体思路是:改革创新土地管理机制,围绕“规划管控、计划调节、标准控制、市场配置、政策鼓励、监测监管、考核评价、共同责任”的框架体系,制定和完善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方面的制度、措施和土地使用标准,从严控制增量,着力盘活存量,有序放活流量,不断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天津市要求,建立完善土地使用标准管控制度。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根据国家颁布的土地使用标准,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建立健全全市建设用地标准体系,制定符合全市实际的地方土地使用标准。严格执行限制用地、禁止用地目录,控制资源消耗高、环境危害大、产能过剩、土地利用强度低、投入产出效益差的项目用地。

  天津市强调,严格工业用地控制指标。严格单独选址及划拨类建设项目控制标准,依法应公开出让的经营性用地必须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城市向空中发展,提高建筑高度和容积率,建设高层“亿元”楼宇。鼓励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于厂房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指标的新增工业用地,不再增收土地价款。积极盘活农村空闲地、闲置建设用地,建立挂钩试点周转指标库制度,逐步试行经营性用地供应与农村空闲、闲置等土地盘活相挂钩政策。

稿源: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政务网  编辑: 孟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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