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落实宅基地一户一宅规定
天津市政府近日发文,要求宅基地登记发证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属于一户多宅的,原则上申请人只能选择其中一处宅基地进行登记发证。
天津市明确,由乡镇或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及土地、建设、房管、规划等部门核发的有关批准文件或者盖章确认的有关用地、建设的证明材料,均可作为宅基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的依据。没有权属来源证明或证明不齐全的宅基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在2009年12月31日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之前已建成使用并在二调确定的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应当查明土地、房屋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的,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对土地及房屋的权利人、面积、范围、取得时间等进行确认。
每户宅基地面积标准严格按照《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各村实际情况具体确定。对于超出规定面积的,对不同时期宅基地准予登记的面积进行确定。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因还迁宅基地等原因合法建设的共用宗地的楼房,不计入一户一宅统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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