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非住宅房租标准2015年上调
2014-12-09 11:03
 

  其中工商业用房月租标准上涨近一倍

  为保证天津市公有非住宅房屋的安全使用,延长房屋使用年限,提高房屋使用价值,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市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的决定》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共同发出关于调整公有非住宅房屋租金标准的通知,决定适当调整本市现行公有非住宅房屋租金标准。

  根据通知,财政拨款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租金标准由平均每月每建筑平方米2.26元调整为3.39元;工商业用房租金标准由平均每月每建筑平方米4.68元调整为8.89元;金融业用房租金标准由平均每月每建筑平方米9.75元调整为10.73元。严格房屋租赁管理,对实行政府定价租金标准的工商业和金融业用房转租的,公有非住宅房屋租赁双方应当参照非住宅房屋市场租金协商确定租金标准。调整后的租金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增租部分资金全部用于房屋修缮,确保房屋安全正常使用。

稿源: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政务网  编辑: 孟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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