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 2月1日起实施
2015-02-05 09:34
 

  物业用房不得改作他用

  记者从天津市国土房管部门获悉,《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从2月1日起施行。物业管理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用于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和业主活动。物业管理用房日常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修、养护,不得买卖和抵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作他用。物业用房不分摊共用建筑面积。

  据了解,该办法规定,新建物业项目应当按照开发建设项目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四确定物业管理用房,不得设置在地下。多层住宅小区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高层住宅小区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配备独立的物业管理用房或者配置在公建楼内。高层住宅小区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且物业管理用房设置在高层住宅内的,应当设置独立的使用通道。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物业管理用房独立测量、计算面积,其面积不计入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并在《房产测绘成果报告书》中标注“物业管理用房”字样。

稿源: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政务网  编辑: 孟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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