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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张女士咨询:其父亲和继母均是健在的老人,张女士的父亲和继母再婚后承租了坐落在北辰区的某公产房,承租人是张女士的父亲。该房屋所在地区被确定为拆迁范围后,张女士的父亲将房屋承租人变更为继母。张女士又与拆迁人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张女士咨询,其父亲与继母签订的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协议是否有效。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解答:由国务院颁布并于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三)租赁房屋。”天津市政府根据前述条例颁布并于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的《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拆迁范围确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拆迁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如果拆迁范围已经确定,那么房管站不应为任何人办理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手续。
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公布并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新条例废止了原条例,并取消了关于“租赁”的限制性规定。鉴于本案中拆迁范围确定后,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是夫妻之间的转换,无论谁是被拆迁人,都是夫妻间取得拆迁利益。因此张女士的父亲与继母之间签订的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协议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