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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市公有住房的管理,维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规定,本市对原《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进行修改。从7月份开始本市城镇范围内执行市政府批准租金标准的公有住房租赁双方应当重新签订《合同》,租赁双方原签订的《合同》同时废止。
据了解,新版《合同》主要的变化包括:一是区分了直管公产住房和单位产住房《合同》文本。原《合同》文本为公有住房统一使用的文本,需在《合同》内容中标明产别情况。新《合同》直接在文本中注明产别,并对《合同》封皮的颜色加以区分,即直管公产住房使用绿色封皮的《合同》,单位产住房使用紫色封皮的《合同》。二是延长了合同租赁期限。由于《合同》属于租赁合同范围,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内容包括了租赁期限。将原《合同》租赁期限5年修改为10年,并在《合同》中设续签记录,《合同》租赁期满后可以续签两次。三是加强了《合同》的防伪管理。新《合同》文本使用了伪造难度更高的水印纸。升级了公有住房管理系统,《合同》房屋编号由系统自动产生,做到不漏不重编码唯一。增加了《合同》二维码信息,并提供二维码信息系统查询服务。
同时,《合同》文本主要修改内容包括:一是增加了承租人不得超荷载使用房屋的限制性条款。在公有住房管理中,承租人在阳台、楼板等部位超荷载使用房屋,存在阳台荷载过大,导致阳台脱落的情况,造成房屋使用安全隐患。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安全使用,在《合同》第四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中增加了“乙方不得超过设计荷载使用房屋及阳台等附属设施”的条款。二是降低了违约金的最高限额。将欠租违约金由最高收取欠租总额2倍的规定,修改为最高不超过年租金总额的2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