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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多岁的市民徐大爷不省心,儿子徐某离了婚,却把他牵扯进来,老无所居。几次打官司,才在击水律师事务所的帮助下,住进自己的房子。
徐大爷有一儿一女。儿子徐某婚后住在徐大爷名下的企业产房屋里。后徐某调解离婚,房子仍由前妻赵某居住,徐某自行解决住房。徐大爷住在女儿家,但是,女儿也离婚,再婚住的是再婚丈夫的房子。眼看外孙马上结婚也要用房,徐大爷面临无家可归。
基于此,徐大爷起诉前儿媳腾房。一审,法院认定赵某对诉争房有居住权,驳回徐大爷的诉讼请求。徐大爷不服,提出上诉。此时,他向击水律师事务所求助。
谷艳艳律师研究发现本案二审难度很大。首先,赵某在涉诉房屋的居住权有先前生效法律文书认定。其次,一审时,徐大爷并未提供赵某有其他住处的相关证据。因此律师认为本案二审应以调解为宜,否则败诉风险很大。
在与上诉人充分沟通后,谷艳艳律师在庭上表达了徐大爷的调解意愿。但反馈的信息,尽管徐大爷提出向赵某支付3万元补偿,赵某仍意见不明,故意拖延。在此种情况下,谷艳艳律师又向法院提交一份《申请》,恳请法院考虑其84岁高龄无家可归的实际情况。最终法院作出判决,对方将房屋腾空交还给徐大爷。
律师意见:
击水律师事务所谷艳艳律师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二项之规定,上诉人是诉争房屋的合法承租人,对诉争房屋享有居住权,且上诉人现年已84岁高龄,却无房居住,被上诉人应将诉争房腾空交还上诉人,根据《物权法》第66条:“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之规定,上诉人作为诉争房的合法承租人,依法享有居住权,任何人不得侵犯。
上诉人此前将诉争房交给被上诉人居住,是基于被上诉人与自己儿子的夫妻关系,且上诉人当时有能力对其进行帮助。后被上诉人与其子离婚,上诉人不负有向被上诉人提供居住房屋的任何法定义务,被上诉人在此本身就没有依据。在上诉人无房居住,被上诉人也早已不再实际需要诉争房的情况下,被上诉人理应将诉争房交还给上诉人。